为在欧盟,北美这两大市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
因此中国出口的商品,在进行国内价格比较方面,要参照第三方市场,往往他们参照市场就是印度。比如纺织品,家电。中国劳动力低廉,技术含量高(相比较于印度来说),又是大批量生产,因此出口价格肯定低于印度生产同类产品的价格。
这样,他们就说咱们这是倾销。(倾销定义我不解释了)
欧盟是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地区。1979年欧盟就对中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指控,到1999年底,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已有80起。且1990年以后的调查占总数的70%以上,是西方国家中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地区。20年来影响我国约10%的出口,损失在30亿美元以上。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首要目标。
1999年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更是变本加厉,1~10月共立案12起,超出历年立案数量,涉及黄磷、中厚钢板、马钢管件、14寸彩色显像管、CD盒、自行车零部件等产品,总计价值近3亿美元。
欧盟在1968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倾销法,这个法律的具体规定后来经过多次修改。现行的法律是1996年生效的,目的是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的基本规则纳入欧盟的法律。这个法律称为第384/96号条例。
在欧盟,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部长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欧盟条约所产生的义务,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提交建议。欧委会在布鲁塞尔办公,分为不同的部门,负责贸易和反倾销事务的是第一关税司。其中倾销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又分别由不同的业务部门负责,每个部门约100人。欧委会在实施贸易法律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还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
部长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派出的一名代表组成。理事会主要负责共同体的立法,以及授权作出所有重要的决定。理事会并不自动接受欧委会的建议。只有理事会才能决定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它主要负责制定规章和通过最终裁决。
咨询委员会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欧委会派出一位代表担任主席。委员会一般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委员会对欧委会的决策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它主要对反倾销的调查和应采取的措施方面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在这个委员会中从事反倾销调查工作的有200多人。
对于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计算、损害的存在和范围、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拟采取的措施,欧委会应当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初审法院设在卢森堡,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有管辖权。对于不服欧委会裁决的出口商来说,这实际上是个上诉法院。
欧盟的反倾销法规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先得确定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不是,欧委会就会认为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可靠依据,而会采取其它的办法。欧盟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欧委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往往使用“适当的”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价格和成本,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果严重脱离我国实际,对我国厂家十分不公平。从1998年7月1日开始,这一态度有了变化。在涉及我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不再必然认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是适当的。理事会第905/99号条例规定,如果涉及反倾销调查的公司能够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应当使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
欧盟反倾销法还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因此,即使欧委会作出倾销和损害都存在的裁决,但如果欧委会认为征税不符合共同体的利益,那么它仍有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例如,在对我国的松香案中,欧委会认为征税对松香用户的负面作用超过了给欧盟工业带来的利益,因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从1980~1998年,美国调查的反倾销案共有1200余件,涉及的总金额达997.18亿美元,最终裁定损害成立,并征收反倾销税的占35%,为总金额的48%。美国的反倾销措施对各国普遍使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统计资料看,我国已成为美国反倾销的10个主要国家之一。在1980~1998年调查的案件中中国占5.1%,而其他被调查的国家除巴西以外,几乎全是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
美国反倾销法旨在对美国生产商因不公平的进口贸易竞争而受到损害予以补偿。补偿与进口商所支付的“反倾销”税相当。
(一)美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
在美国,一个反倾销案件的审理可以涉及5个享有管辖权的机构,不仅与行政机构密切相关,而且可以涉及到司法机构,所涉机构的权限各有分工,彼此制约,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行政机构受理了反倾销案件,此时它具有准司法机构的功能。
美国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定外国进口产品在美国销售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如果商务部对倾销作出肯定性裁定,委员会同时对损害作出了肯定性裁定,商务部再就倾销进口的产品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商务部的工作具体由其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进行。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倾销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以及对同类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并负责在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的裁定。
美国海关总署负责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征收反倾销税。
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当事人对行政反倾销裁定不服提起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受理当事人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
(二)现行美国反倾销法律体系
美国反倾销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实体法主要内容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以及反倾销诉讼程序。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一旦美国生产商、工人认为国外同业竞争者对美倾销,他们就可以向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反倾销申诉。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美国商务部调查并确定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即倾销。国外产品在美国的销售不应低于公平价值,在确定是否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时,应在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其差额就是倾销幅度。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推定出口价格是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价格为基础的价格。这两种价格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增加或扣除。正常价值通常指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用于消费的销售价格,即国内销售价格,这一价格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另外,如果确定正常价值时不能通过消费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也可以是该商品的推定价值,它由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利润及包装运输费用构成,在计算时须忽略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
2.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并确定存在对美国产业的损害。委员会必须确认倾销进口对美国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美国产业的建立。在调查中只要求倾销进口是造成损害的其中一个原因。
实质损害指不是无关紧要的、非实质性的或不重要的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是指进口国有关工业虽未处于实质损害的境地,但有事实证明将会导致这种境地,即已受到了损害威胁。在实践中,实质阻碍美国产业建立的案件还没有。
3.委员会确定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委员会就国内产业是否由于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受到实质损害而作出裁定,而不是由于包括其他因素的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的原因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很多国内产业受到来自多种因素的损害。在这些因素中,可能有多种因素独立引起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美国反倾销诉讼程序十分复杂,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结案。其中在第一个程序当中又有若干复杂的规定。
(三)美国反倾销的主要特点
反倾销法是美国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具有美国法律的共同特点:
1、逐步向WTO《反倾销协议》靠拢。过去的美国反倾销立法对损害的确定同价格的确定一样,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赋予执法者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根据其对外贸易政策以及整个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作出符合其自身需要的裁决。现行美国反倾销法己根据CATT反倾销协议不断修订,最近的修正就是根据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的要求进行的。
2、重在维护国家利益。外贸法规定的进口救济多种多样,范围也不同,除了反倾销反补贴外,还有保障措施、调整援助、市场破坏等,但一个共同点是国家利益的决定性。
3、国内法优先于国际协定。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国法的规定与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这就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条约之下。但美国恰恰相反,尽管依宪法规定,国际条约和国会立法都是仅次于美国宪法的美国最高法律,二者是平等的,且依一般原则后法优于前法。
4、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程序法是实体法实施的依据和保障。美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都较早,经过不断修订立法和制订工作指南,不断增加、丰富了对操作程序的要求。何时发起调查,何时作出裁定,何种情况下延长时间,何种情况下采取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资料的搜集、使用、披露、保密,申诉人和被诉人资料的提供、修订,都会找到相应的约束规则。
因为在欧盟,北美这两大市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
因此中国出口的商品,在进行国内价格比较方面,要参照第三方市场,往往他们参照市场就是印度。比如纺织品,家电。中国劳动力低廉,技术含量高(相比较于印度来说),又是大批量生产,因此出口价格肯定低于印度生产同类产品的价格。
这样,他们就说咱们这是倾销。(倾销定义我不解释了)
答案很简单,因为游戏规则是别人制定的。一旦跟随永远跟随,就像法官和原告是同一个人的话,被告永远熬不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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