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如贫困户、市县领导、公务员等); (二)现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领导和公务员除外); (三)家庭收入低于2300元人民币(领导和公务员除外);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如领导的亲戚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