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力的滥用和失控是滋生腐败的源头
权力腐败是由权力的双重性决定的:一方面,正确使用权力,它便是为社会、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错误地使用权力,它便成了腐蚀人们灵魂、牟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权力的腐败包括权力的滥用和失控。权力的滥用是指权力的运行主体超出了授权的范围,随意扩大化,使权力变质越位的行为;权力的失控是指权力的运行避开监督,运作程序颠倒错乱。权力滋生腐败,就其主观原因是源于邪念的滋生,即理想信念发生动摇,萌发谋取私利的念头。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一旦思想长堤崩溃,私欲膨胀,就会利令智昏,千方百计去满足个人的需要,腐败必将乘隙而人,这是滋生腐败的根本条件,而导致权力腐败的客观原因,主要有四:一是设权失当。领导在设置部门权力时过于集中,象我们水利系统有的部门集工程立项审批、资金落实、工程监管到最后的验收于一身,对工程是否立项,资金落实多少,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都由它说了算,对建设业主来说,这个部门他是必须要“攻关”的。于是这个部门里的人就很容易出问题;二是授权失误。即把权力授给了本不该授予的对象。某些人入党动机本来就是不纯的,正如腐败分子胡长清所说“无非是捞取政治资本、升官发财”的不良心理,一旦窃取实权,便肆意放纵,损公肥私,为所欲为。授权失误为权力腐败种下了祸根。有的部门考察干部时没有执行德才兼备的干部路线;有的组织干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只凭某领导的一声招呼,就漫不经心地偏听片面之词,走走过场;有的考察人员甚至被人收买,“酒杯一端,政策放宽。”即使听了不良反映,也是充耳不闻,考察结论只拣好听的写,造成了用人失误;有的公开跑官要官,有的则公开卖官鬻爵。用人腐败是影响最坏、危害最烈、群众意见最大的腐败。用错一个人,就会挫伤一大片人的积极性,甚至会带坏一种风气。“上有所好,下必甚矣。”从而败坏党风,损害党的事业。如果把权力授予这样的人,那后果可想而知。三是用权失范。任何权力运行都需要遵守行为规范,所谓“没有规矩,难成方园。”之所以出现用权失范的现象,主观上讲,是少数党员干部淡忘了为人民服务的初衷,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权力观发生扭曲,让那些“升官发财”、“及时行乐”、“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陈腐思想占据了灵魂。以权谋私也就成了必然。客观上讲,体制和机制上的漏洞,给人以空子可钻。我国正处在两种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体制上还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这些客观上的疏漏,为少数人用权失范提供了机会。
二、权力监督制约的弱化是腐败产生的主要症结
腐败是一种社会的和历史的现象。从根本上讲是剥削制度和剥削社会的产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产生腐败的阶级根源和阶级基础已不复存在,腐败现象理应销声匿迹。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我们各项约束制度很不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弱化,致使以权谋私、滥用权力、弄权渎职等消极腐败现象大量产生。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要产生腐败。我们认为,目前,在导致腐败现象产生的诸多因素中,对权力监督制约弱化是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作为监督的主要部门——纪检监督机关,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在体制上、职能上都实行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下,同时又对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监督。的从实践中看,这样的监督体制存在很大弊端。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实际上是同级党委、政府的单方领导,许多问题都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和解决。客观上大大削弱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在这样的体制下,对同级党委、政府实施监督,是难以落实和奏效的;这种体制又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独立行使权力。本该自身决定和实施的事情,还要经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颠倒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体制也使纪检监察干部不能超脱自己所处的环境,工作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办案中心存疑虑,瞻左顾右,思前想后,不能充分行使职权。在对违纪者处理中更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因此,处理上打折扣的事在所难免;二是社会监督制约体系网络尚未建立起来。 权力腐败现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对权力腐败,只有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运用一系列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来监督制约,综合整治,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这方面的制度还相当薄弱。三是缺乏对人大及其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保障机制。 现行宪法明确指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然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不能也不可能代替其它专门法律。只在宪法中确认人民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和监督地位是不够的。还需要大量的、与之配套的具体法律文件及措施。目前,这方面的制度极为欠缺。因此,宪法中的这些要求还难以落实。四是监督缺乏力度。应该说就我国目前而言,监督部门还是众多的,看似构成了一张严密的监权网,然而深入研究后不难发现这种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监督苍白乏力:第一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太远。天高皇帝远,鞭长莫及,就是有顺风耳、千里眼,也看不到、听不见、管不着。第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太难。且不说下级不了解情况,无法监督,即便是知情者,在现行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又能如何?第三同级对同级的监督——太软。在当前正气不浓的环境下,好人主义盛行,民主生活会上也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保持一团和气,所以这种监督软弱无力,尤其是同级中的一把手,更是无人敢监督,大可以天马行空,独来独往,胡长清一介副省长,一年内私自出省20余次竟无人知晓。第四法纪监督——太晚。现在执纪执法多是一种事后监督。“你不告,我不动;告了也不一定管用。”且不说有的案子很难查清楚,就算查了水落石出,作了严肃处理,这种处理虽能起了警示作用,但毕竟是“亡羊补牢”,所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