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2000)

2024-12-15 14: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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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6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6月6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依照省有关规定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内容删去。
  第三十二条变为第三十一条,其后条款前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