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38条的相关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的目的只能是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限定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二: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28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