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代位权和撤销权与民法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2025-02-06 12:51:23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民法与税法旨趣不同,民法以公平追求为圭臬,税法以国库充足和兼顾纳税人权益为旨归。历史上税法与民法的关系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1.税法是民法的附随法阶段。税法不得对民法无效行为征税,但这无疑导致了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2.税法独立于民法阶段。税法引入了实质课税原则,对同一行为可与民法做相异解释。但实质课税原则又往往会导致税务机关的滥用,同时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矛盾;3.税法与民法有机统一阶段。对同一行为,税法与民法如有不同解释,需依税法的明文规定,以体现法律秩序及税收法定原则。

回答2:

代位权与撤销权同为合同中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虽然两者在适用的目的、行使的方式、债权的保全范围、费用的负担主体等方面相同,不同之处为:
1.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的形式 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要求偿还的行为,撤销权是债务人优先偿还的
2债权人的债权有无到期的要求 代位权要求到期债权,撤销权不要求到期
3债务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代位权可以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偿还,撤销权要求债务人 撤销
4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
5权利行使的时间上不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