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应在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设置二级科目“开办费”进行核算,会计规定可以在生产开始日,一次性的转入当期费用。但税法规定在不低于5年内摊销完毕。为了免除所得税纳税调整,建议使用5年摊销法,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科目,贷记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
按照2001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开办费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时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不用摊销。
依据税法规定,开办费于开始经营后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均匀摊销。
但这样做,会产生5年的时间性差异,每年都得做纳税调整,比较麻烦。所以很多会计就根本不归集开办费,而是计入第一个月的管理费用。因为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是允许对金额较小的开办资金不进行归集,而实际上一般公司注册等也花不了多少钱,可以用这种简化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