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处置权,所丈夫单独卖房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妻子不同意也是不能改变合同的。
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继续正常履行。
如果丈夫毁约,且经过买房人同意,双方解除合同,丈夫收取的定金应当双倍返还给买房人。
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的,妻子已明确向买房人表达不同意卖售的意思表示,丈夫私自卖房行为无效的。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不同意转让,丈夫私自转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受定金,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定金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