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文件规定,外籍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需纳税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合理的标准内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