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城搬迁,员工不愿去,能否得到赔偿?

2024-12-17 1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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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公司同城搬迁,员工不愿去,应该能够依法得到公司经济补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2、公司同城搬迁,证明公司和员工,最初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环境已经发生变化,适用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条款,员工不愿去公司新的工作环境继续履约,适用于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扩展资料: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回答3:

可以;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本案中公司因客观原因将厂址从黄埔区搬到白云区,两地相距较远,属于劳动合同中重大事项的变更,公司根据孙某的意愿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经营场所的搬迁、因政策调整企业整体改制、不可抗力等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4、对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答4:

  公司同城搬迁,员工不去,没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同城搬迁,按各地规定,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
  粤人社规〔2013〕3号
  (三)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后,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企业继续履行。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