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满足上述情形的,彩礼属于赠予,女方不用退换。
婚姻情感自由,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实践中,很难说谁对谁错,这些一般认定为沉没成本,可以要求从彩礼中适当扣减损失。只要能够证明用于结婚准备开销了,法院一般都支持扣减;能够实物退还的可以实物退还。
最好协商解决,感情破裂也不要因此成为仇人。
可以协商解决。
但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的,彩礼是需要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