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我们国家一向有重实体法,轻程序
法的传统。但是,程序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例如,行政主
体执法时,就必须依照程序进行,并且负有告知相对人他所
享有的权利的义务。若执法人员未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一
种必备的程序),一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那么行政相对人
很可能以此推翻行政主体的行为的合法性,并且很可能以侵
权损害为由对行政主体进行起诉。 例如税务人员强制征缴
税款时,他必须穿制服,出示证件,并出示拖欠税款相关证
明等,所有程序不可或缺。 否则,一旦事件有变化,如冲
突导致税务人员人身伤害等,进入诉讼程序时,行政相对人
完全可以以执法人员程序违法为由,减轻甚至免除其处罚。
而如果说税务人员无恙,而相对人在强制征缴时受到人身伤
害,他更是可以此为由将行政主体送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