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申请材料目录一份;
《行政审批网上申报回执信息》;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一式2份;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和原件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的材料;
企业负责人的材料;
质量负责人的材料;
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经营设施、设备目录1份;
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1份;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1份;
《授权委托书》1份(点击下载);
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经营许可延续需要登入市局网站查看延续程序,按照要求准备资料并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