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已有县、郡的设置,商鞅变法普遍推行县制,废除分封制,秦统一后郡县制才正式实行。
一般不拿县制和郡县制作比较,而是比较郡县制和分封制。
分封制和郡县制的异同:第一,传承制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于夏朝,盛行于西周时期,它是国君将田邑赐给宗室臣属作为俸禄的制度.受封的对象有三种类型:一是周王的同姓亲属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圣王的后裔即先代贵族的后裔.不论受封的是谁,一旦被封,都世代相传,即实行世袭制.
郡县制则与此相反,郡县的行政长官郡守和县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袭,即实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职责范围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诸侯在封地内不但享有行政统治权,而且拥有对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权,但受封的诸侯必须对周天子尽一定的义务.例如,必须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贡献各种物产,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卫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时对周王的婚丧嫁娶、巡狩等也要尽义务.
郡县制则不同,郡守和县令在辖区内只行使行政管理权,对土地和人口逐渐失去统治权.郡守和县令只负责管理人民,收取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于授封者的周围,其中心地带为授封者,即国君或诸侯直接统治的中心.例如,国君直接统治的地区限于“方千里”的“王畿”之地,畿外之地则分封给各诸侯,目的是保卫王畿的安全,保卫四疆之土.诸侯的直接统治也常在封地的中心,称为“都”城,其附近或边远地区则分封给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以同样的原则继续分给士大夫.如此,王畿、“都”城、采邑处于各级封地的中心地带,四周之地均为受封者的封地,形成了不同层次的“众星拱月”的统治网络,体现了“古之王者,择天下之中而立国,择国之中而立宫,择宫之中而立庙”的居中传统观念.
郡县制的情况多有不同.初建时,郡多在边远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地区.如秦南平百越后,设置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击匈奴,收复朔方后,设置了九原郡.县则地近统治中心的、较富庶的近畿地区.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政治上和军事上的需要,郡和县的地区分布渐趋一致,最终发展成为郡统县的隶属关系.
第四,历史作用不同.
分封制体现了“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统天下的政治局面,各封国具有保卫王畿、保护国君绝对安全的义务,这和西周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异较大的情形相适应,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各诸侯国在封地上拥有绝对的统治权而变成了大大小小的独立王国.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王国演变成完全独立的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国君的安全,酿成了列国争霸,互相兼并,国君权力衰微,大权旁落,最后导致完全分裂的政治局面.春秋争霸局面的形成,可以说是分封制的必然产物.
郡县制的出现及其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据而带来的隐患,使皇帝能够直接控制地方的行政制度,成为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组成部分.王夫之说:“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由此可见,郡县制对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社会调控产生了深远影响.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在新兼并的地区设县,后来又在边地设郡。商鞅变法时,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后,经过朝廷上的两次辩论,秦始皇决定在全国范围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土空前广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治调整,增至四十余郡。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
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政财、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通过每年的考核和平时的检查,对县令、县长的工作进行考察。
秦朝这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机构,管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牵制,统治机构的最高统治权掌握在皇帝以人手中,最终确保了地主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专制统治。这套金字塔般统治机构的建立,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楚国不仅成功的兼并融合了南半华夏,
楚国还以县体制创立,使中国走向统一。
灭国建县,历史意义深远。
楚建县制,是经过各方考证的结果。文字记载的县最早也是始于楚。
天子畿内,县也。因为当时只是楚国在逾越称王,秦还没这胆,后晋秦魏才逐步效仿。
《左传.庄公十八年》:初,楚武王克权,使缗尹之,以叛,因而杀之,迁权于那处,使斗敖尹之。
《左传.哀公十七年》:彭仲爽,申俘也,楚文王以为令尹,实县申息。
《左传·宣公十一年》楚庄王曰:“诸侯县令,皆庆寡人。”
杜预注:“楚县大夫皆僭称公。”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此子为 穿封戌 , 方城外之县尹也。”
《左传·昭公十二年》载楚灵王时:陈蔡,东西不羹四县,赋皆千乘。
以《左传》等史籍,春秋时期受任县尹的先后有彭仲爽,彭宇,斗班,斗克,叔侯,屈巫,公子申,屈御寇,公子朱,公子成等,呵呵不只是孤证哦。
县尹由楚王任免,基本不世袭,胜任则留否则免。这种任免制使县尹受命于中央,这与分封制下的世卿世禄制不同。极大强化中央对地方控制,实行王权集中统一。
秦朝建立才是郡县制,倾国是县制
郡县制是在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最初商鞅变法时秦国地域有限,实行县制,秦国统一后实行郡县二级制度,郡下设县。
县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始于春秋时期。春秋时期,最初设置在边疆之地,当时的秦、晋、魏等诸侯大国把新兼并的地方设置为县;到了春秋后期各国才把县制推广到内地,渐渐地在边疆之地设郡,郡的面积比县大,但是地广人稀,所以地位要比县低。战国时期,边疆逐渐繁荣起来才在郡下设县,逐渐产生郡、县两级制。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王朝后,确立郡、县二级制,全国分为36郡,郡下设县。
郡县制,中国古代继宗法血缘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
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楚武王熊通;郡制起源于秦国,秦穆公嬴任好;经过历代法家代表的改革,最终成型于秦汉时期。
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发起于春秋战国时期,再经过秦始皇的改革,正式成为了秦汉以后的地方政治体制。唐乾元元年(758)年,改郡为州,郡县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