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明白什么是评价?
评价,就是一个人对外而世界、人、事,内而身心的种种现象、观念的观点或看法。
二、其次,明白评价的本质
评价的本质,其实反映的是评价者本身的知见,也就是观念。与其说,评价解释了某个现象、事件、或观念,不如说,评价体现了评价者本人的知见。
而知见的本质,对能保证客观理性者来说,来源于评价者所依的法则。对感情用事,无法可依或依人不依法者来说,则来源于评价者个人的好恶和憎爱。
三、怎样评价一个评价?
看这个评价者作出评价时是否有法可依,依据的是什么法则,
如法律方面的问题,评价者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医学方面的问题,评价者评价依据的是中医或西医还是其他方面的公认的医学理论;伦理道德性问题,评价者依的是哪一条道德规范等等,各行各业,各个区域,各个领域,都有他们约定俗成,或者公认的必须遵守的法则,我们就要清楚评价者依的是什么法。
看这个评价是否真实体现了所依法则的要求和实际内涵。
看其是否引用法则原文,如果没有原文而是自己的发挥,则要自己查看相关法则的规定,或根据自己以前所学、经验而去判断;有个办法是,可以看一些“打酱油”者,对该评价的再次“评价”,这些再次评价里面,除去一些极端的言论,有些还是比较客观公正的,可以开括自己的视野,节省自己去取证的时间,提高效率。
再则要看其依据的法则,是否该领域最高法则,或者是否有违背该领域中的最高法则、根本原则、核心精神等。
如在法律领域之中,部门规章不能违背一般法律,而所有一般法律则不能违背宪法,如果一个评价虽然体现了依止某部门法律的要求,但根本上违背了宪法精神,这就是错误的评价,不可为其表面现象所迷惑。
看这个评价是否依人不依法,或者虽然依法,但是过多地夹杂了自己的好恶和憎爱。
这就是说,因为评价者自己的好恶憎爱,偏离于依据法则评价的理性;而成了依据个人憎爱的感性评价,这种评价或许会有一丁点的参考作用,但是根本上来说,是不可以采用的。特殊情况:科学方面的不断超越,制度方面的不断完善,会出现个人评价超越现有法则规定的现象,这个是另一个讨论范畴。
看待评价的时候,不要拘泥于文字的表象,而要明白其所要表达的内涵。
不必要在文字上面计较和执着,要结合上下文和背影等理解其内涵。我们要的是过
河,而不是在船的是否美观上去计较执着。
四、怎样评价以“如何评价XXX”的形式提问这种现象
提问者的大致动机:
1)所学知识不够,不能理解XXX;
2)经验不足,不能理解XXX;
这两个可以理解为是为了拓宽视野,解除心中疑惑。
3)印证自己对XXX的评价
就是自己心中已经有看法,但是想找个人证实一下,看是否正确。
4)调查一下大众的看法
无所谓评价对错,只是想知道大家是什么想法。
5)挑起矛盾
这个就是属于无事找事,整点事情出来,小则私人恩怨或者妒官憎富,大则唯恐天下不乱,甚至不能排除是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策略。
6)商家炒作,作广告,吸人眼球
7)其他
针对这种现象的评价:
如果这种问题过多,反映:
1)大众缺乏共同的依止法则,如道德法则的缺失和得不到很好的遵守。
2)缺乏反省自己,念念自觉的修养,喜欢将眼光投向外界,将自己的喜怒哀乐寄托在外在环境上。
3)缺乏学习公认的法则,自己无法判断
4)缺乏对所学法则的准确、深刻理解,不能运用法则来判断事件、观点等
5)商家炒作之类,等于是软广告,如果回答者是他们自己人,不能保证其评价的独立性,那么其评价结论是不足以采信的。
6)对于一些负面新闻事件,或者容易挑起大众不满的事件的提问,要严格把关,避免没有意义的提问,对于一些公然毁犯公认的法则、道德和侮辱历史人物特别是公认的道德模范、民族精神、宗教高僧大德等的,要绝对禁止其发出提问。这些是我们民族独立于世界之林的根本,是我们的精神支柱,不容许任何毁犯。
五、拓展内容
评价最好对事不对人
我们可以从法则出发,对某件事谈自己的看法。但是不要针对事件中的人,特别是对一些不良现象。我们不要以道德者自居,而要对当事人抱以怜悯同情之心,要知道人是会变的,有句话叫做“浪子回头金不换”。
如果这种评价对别人没有什么帮助,没有建设性的作用,那么就不要评价,不要热衷于评价
每个人的日子还是要靠自己过,一切要靠自己努力打造。光是评价别人,不能给自 己带来什么。很多事情,自己心中明白就好,不要非去评价一番才好。别忘了,我们
在快意恩仇,评点江山,自以为意气风发的时候,实际上可能是用别人的错误在惩罚
自己。
最后以六祖所言共勉:
“若真修道人,不见世间过。 若见他人非,自非却是左。 他非我不非,我非自
有过。 但自却非心,打除烦恼破。 憎爱不关心,长伸两脚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