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是《离婚协议》中的主要内容之一。抚养权的归属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抚养权一般应该本着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交由抚养条件更好的一方抚养。
【最高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判定抚养权归属的三种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双方都有意愿让子女跟随自己的,可以考虑优先选择具有下列条件的: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子女在哺乳期(1周)内一般归女方抚养;2到10周一般根父母双方的条件哪一方对子女成长更有利来决定有哪方取得抚养权,10周以上一般要征求子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