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条—固定资产》CAS4应用指南规定: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我认为,不符合CAS4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减少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对于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的大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符合资本化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的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