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从现实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请求。
而且,当庭提出反诉,理论上讲就可以提出新证据了?那对方怎么应诉?怎么相应准备证据?举证期限又有什么意义?这对对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证据规则应该是考虑了到这一点。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证件规则在民诉意见之后制订生效。
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从现实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要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在这个时间之后提出反诉的话,如果无特殊情况,一般法院是不会去受理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