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2024-12-30 21: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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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北京银保监局发布电子投保“五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停歇!-工保网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险种已可通过电子方式投保;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繁荣,电子投保也逐步取代纸质投保成为主流的投保方式。电子投保使得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也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其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保险纠纷发生的可能,同时敦促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与消费警示。去年年底银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从业务监管角度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此次北京银保监局发布电子投保“五注意”,也针对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作出了提示。




1、消费者应注意哪些内容?


北京银保监局此次发布的电子投保警示,涵盖投保前的认清资质验明正身、不被“高息”诱惑,投保中的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并如实告知自身情况、慎重对待电子签名,以及投保后再次确认保单。


结合此前多地银保监局下发的风险提示,消费者应在电子投保全过程中提高警惕,包括在投保前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保险产品、正确认识保险产品(及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在投保中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退保损失等重要事项)、慎重对待电子签名、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在投保后再次确认保单(包括查询保单真假和再次确认条款)、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保险公司会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新单回访。消费者需详细了解“犹豫期”的有关规定并可据此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在收到保单后长期未接到新单回访的,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反映问题)。


概而言之,消费者在电子投保过程中对包含投保信息的链接切莫一点了之,而应对所有信息仔细查看,如有疑问可询问保险公司,确保对条款理解无误,防止利益受损。



2、保险公司应注意哪些内容?


一般而言,保险人需履行明确说明、及时签发保单证、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保密、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以及赔付等义务。尽管电子投保改变了保险交易的方式,但并未免除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亦未改变保险人的义务履行程度。尤其在电子投保情形下,保险公司须格外重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会通过让投保人签署《投保声明》的方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电子投保情形下,保险公司首先需确保在《投保声明》中对“免责条款”加黑、加粗或用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其次,保险公司需确认由投保人点击“确认阅读”按钮,规避义务履行对象不是投保人本人的情况;再次,保险公司需完善电子投保签名和身份验证机制,避免出现电子签名与纸质手写签名差异较大的情况;最后,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条款进行强制阅读设置或者特别提示,便于此后承担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电子保单保险纠纷案中也常遇到电子投保单签名作假、保险业务人代投保人进行线上操作、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激活电子保单等引起的问题。这也警示保险公司做好电子投保管理工作,并不断完善在线核保、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


此外,保险公司亦需遵循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开展电子化回访,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多种方式开展回访工作,回访时应验证客户身份,保障客户投保后及时完整知悉合同主要内容;亦应丰富数据信息来源,深化技术应用,加强保险细分领域风险因素分析,不断完善核保模型,提高识别筛查能力,加强承保风险控制。



3、监管部门应注意哪些内容?


电子投保本质上是对于传统投保的模式创新,但这种形式更迭带来了更复杂、更繁多的规则漏洞:电子投保容易加剧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处在信息劣势地位的消费者容易因此遭受损失;电子投保增大了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盗用、滥用的可能,隐私保护面临较大挑战;另外相较传统投保方式,电子投保面临着更大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可能威胁整个保险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对于保险监管部门而言,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监管的根本目的。为此,监管部门应弥补消费者信息劣势、强化网络安全建设、防范业务风险,在此基础上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保险产品服务。



围绕消费者,监管部门应对保险业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罚不当行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保险业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和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围绕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贯彻持牌经营要求,从源头规范电子投保;防范保险公司宣传误导,帮助消费者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细化保险公司服务标准,敦促保险公司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从2010年的17.7亿元到2019年的2696.3亿元,互联网保险规模在过去的十年间增长了百余倍。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飞速发展以及过程中暴露出的电子投保隐患,也呼唤消费者在电子投保过程中切莫一点了之、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过程中充分履行法定义务、监管部门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回答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 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上述有关 法院有权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由于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两个以上,因此,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在以上所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在书面合同中选择管辖法院,一旦发生纠纷,应到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两审终审制,如调解成功,要形成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如调解不成功,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作出判决 书。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上诉至高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第二审判 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 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但不影响第二审判决的执行。

回答3:

司法实务中,合同纠纷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纠纷。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形要么为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要么是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了分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遇见这种情况,大家应该怎么处理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上述规定,大家可以发现,合同纠纷的处理一共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回答4:

保险学_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