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自有住房可否免征房产税

2024-12-12 19:14:30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财税[2000]125号文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补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口径,财税[2000]125号所提及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及“单位自有住房”,仅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以后,各单位因故暂未完成房改而继续出租给职工居住的住房。如不属于未完成房改而出租给职工居住的住房,不能享受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对此进行进一步明确,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