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退伍的义务兵,当年7月安置工作,2017年11月由于单位解体,一直四处打工,已经不符合民政部2月启动的“清零行动”了!原因就在于你在退役的2001年7月已经有民政部门安置工作,并且具有十几年稳定工作期了。
民政部“清零行动”的安置工作对象条件: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废止的法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文件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
民政部门依据法规对具有退役军人安置资格的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安置工作,并且保证每一个安置的退役军人、转业军人具有三年稳定工作期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被安置三年内因为单位原因(改制、倒闭等)而下岗、失业的,才有退回民政部门重新安置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