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受理注销通知书、国税注销证明;2、《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发票;3、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执业证照的证明或工商机关发放的地址变更文书或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注销证明文件;4、清算审计报告或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企业类纳税人);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