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夫妻两套房子,房产证是我们两个名字,离婚了我们不改名字,就公证下归一个人所有,这样可以吗?

2024-11-29 2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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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
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房产证也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产证上有你们的名字证明你们对于该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但是在你们离婚之后,经过协商对房产进行了分割,这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你们在协商确定了房产的实际归属之后,必须要去房产管理部门去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否则仅凭你们双方的约定或者是公证对于房屋所有权变更这件事情都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司法依据: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回答2:

  有法律风险,最好去变更所有权人
  法律上,不变更房屋所有权,就仍然属于二人共有
  有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就可以证明其中一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公证
  只是不去变更所有权人,另一方如果仍然以所有权人名义处分房屋的,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实际房屋所有权人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回答3:

原则上是可以的,最好再找一个律师担保一下

回答4:

不可以,这样对你们两人都不利,应该办理分家析产过户手续,不需要交税的,只要少量手续费。公证可能费用更多。

回答5:

如果一方同意目前不改名字是可以的,不买卖房屋就用不着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