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法规上,没有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址改变的范围多大,才有经济补偿。但在
《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因此在您的 《劳动合同》上必须写明工作地点。
如果工厂搬迁,说明你的工作地点变更了,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您不愿意跟去,就要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符合“(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要请您注意:在公司的规定,有没有工作地址改变而产生的约定。如:我公司以前有规定:诸如此类“员工愿意跟随公司搬迁到某某地”,如果写了,你就表示当初您就同意变更工作地点了,就有约定,你如不去,不仅就没有经济补偿了,而且你表示离职。
补充:
我同意楼上两位朋友有关我最后一段的说法。
我要补充说明的是:当初我公司已经有计划,搬迁到某地。我公司马上在《劳动合同》上另外增加了一条,写明“甲方在 年搬迁到 区 工业区 路 弄 号,乙方愿意配合因甲方的搬迁而变更工作地点去新地址工作。”最终没有跟去的,也没有经济补偿,作为离职处理。
首先,一个完整的劳动合同,其必须注明工作地点
当企业经营地点发生变更,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也无法就新的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换,劳资双方未能就新的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照规定支付补偿金。
1,企业经营地点发生变化,可以,而且没有强制规定在合同期内企业不能变更经营地点。而且经营地点在哪属于工商部门管理,一些特殊行业涉及环保,安全等,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没有任何的规定。
2,有补偿,因为客观原因企业经营地发生变化的,不是因为员工自身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约的,企业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支付补偿金。
3,至于LS所说“员工自愿跟随公司搬迁至某某地”,首先,标准式合同是没有这一条款的,另外,这一条款如果在企业搬迁后再和员工签署的,则视为双方就工作地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是在搬迁之前订立在企业规章制度内的,因为和劳动合同法冲突,是无效条款。
你好!你的问题比较复杂,应当分成这样三个层次来看待:
一、劳动法律对于“公司搬迁”这种情形的相关规定
主要有这样两条: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搬迁”从法律上来说可以理解为一种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要看你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从实务中来看,大多数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在其中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变更劳动者的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劳动者应当服从”。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劳动者签了这样的劳动合同,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地调到劳动者的岗位或工作地点;如果这样的调动不合理,劳动者仍然有权拒绝;若用人单位以此解雇劳动者,则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三、根据你的情况,可以有这样的对策
企业要求你变更工作地点,首先企业应当说明其充分的合理性,如不能说明则不能随意的调到工作地点;
企业要求变更工作地点,也必须履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因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明文规定;
如果经过协商劳资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企业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公司搬迁后劳动者对工作地点变化有争议的,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按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工作地点发生变更意味着合同内容发生变化!那么双方要对新的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果不行则劳动合同解除,企业要根据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楼下朋友所讲在公司的规定,有没有工作地址改变而产生的约定。如:我公司以前有规定:诸如此类“员工愿意跟随公司搬迁到某某地”,如果写了,你就表示当初您就同意变更工作地点了,就有约定,你如不去,不仅就没有经济补偿了,而且你表示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