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特编写本指南。
一、宁波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分类和要素
(一)财政政府信息共分二级类目
一级分类为机构概况、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执法、财政信息、综合管理、社会监督、公共服务共九类,详见《宁波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二级分类为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法规、规章、文件、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计划总结、统计数据、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收费项目、财政预决算、专项经费、征地拆迁、政务信息、办事指南、证件办理、年检审核共二十类,详见《目录》二级分类。
(二)要素
各类信息的要素见下表。
一级类别
二级类别
信息内容
公开类别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1、信息内容
关键词简要描述宁波市政府信息内容。
2、公开类别
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3、发布机构
财政信息的发布机构为宁波市财政局。
二、财政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财政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宁波市财政局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信息,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市财税局网站、宁波市财政局办事窗口查阅。
2、公开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1、宁波市财政局网站
2、宁波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
3、宁波市财政局财政法规公告;
4、召开新闻发布会;
5、其他新闻媒体。
对发布的错误信息要及时进行纠正。属于公开发布的,要重新公布;属于依申请提供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重新向申请人提供更正后的正确信息。
属于主要动公开的信息,其目录和内容要定期进行更新,保证公开信息的时效性。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财政部门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财政部门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获取与其相关的会计业务从业资格、契税业务办理等信息(具体参见《目录》证件办理中的办理情况)。
2、受理机构
财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宁波市财政局办公室。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宁波市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
通信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
公交:阳光广场(2路日;15路;19路;206夜;207路;291夜;503路;504路;506路;517路;518路;521路;528路;804路;821路)
新街(205夜;206夜;207路;331路;364路;506路)
鼓楼(2路;2路日;3路;12路;14路;19路;202通宵;238路;380路;528路;804路;809路;820路)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况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宁波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情况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
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变更、改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
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