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负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尚未满十六周岁。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周岁应当从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张某在生日当天实施盗窃,虽然达到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是,按照《刑法》第十七条及《解释》的规定,由于未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