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六个月后再次上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扩展资料:
起诉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2、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阳信县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后无奈之下撤诉了可现在特别后悔,我该怎么办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这里只提到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并未提到撤诉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这里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法条又是错误的。
三、笔者认为;
1、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新情况、新理由”
(一)以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撤诉后,出现无效婚姻的;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以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撤诉后,出现因胁迫结婚的;
(三)以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撤诉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以上情形应当不在6个月内起诉,不不予受限制。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你离婚撤诉后,可以6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
2009年5月15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罗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婚生小孩胡某由被告胡某某抚育至独立生活止,原告罗某每月承担抚育费人民币130元;各自衣物,各归己有。
解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农历12月28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2005年7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10月5日,原、被告生一男孩名叫胡某。从2006年开始,原、被告分别外出打工,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缺乏必要的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2008年3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劝说,原告撤诉。但在撤诉后,原、被告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08年12月16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从2006年开始便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缺乏起码的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在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时,经本院劝说撤诉后,双方仍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小孩一直在被告家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小孩由被告抚养较为妥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李凤玲)
可以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一般情况下,撤诉后又起诉的没有时间间隔限制。但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要求间隔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撤诉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撤诉6个月内不能再次起诉离婚。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可以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