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因具体诉讼事项不同,其法定的诉讼时效也不同。一般侵权类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工伤、、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债权类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借贷业务、债权债务纠纷类等;物权类的诉讼时效为20年。《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为什么民法通则137条规定权利被侵害后的诉讼时效为20年,不能是30年或更长?在立法上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自然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法律法规出台施行较长时间后,其规定的权利有哪些,应该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什么财产是自己的,什么财产不属于自己的,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应通过法律渠道及时解决;
2.对权利被侵害之诉,时间越长证据保存越少,甚至可能出现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形;
3.诉诸于法律解决权利被侵害的纠纷宜早不宜迟,迟迟不不去诉诸于法律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
4.解决民事权利纠纷的公共资源如仲裁机构不完善、基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工作量大,民事审判压力大,耗费财力物力和人力。
相关规定:
①《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②《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③《行诉解释》第4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诉解释》第42条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因为考虑到诉讼的成本 20年已经足够久远 一般都是两年内就应该开始解决
工伤伤残一辈子 假肢装配 更换应该不受时效限制的要求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51页进行赔偿理所当然有法有据又是2005年鉴定为伤残五级工伤确认过没有超过一年单位没有缴过工伤保险
不是,这个最长时效是消灭的胜诉权。。意思是,法院受理,侵害人可以主张时效届满,这样,你就败诉了,权利就消灭了。。但是如果,那人不知道有时效这玩意,他给你赔偿了,但是后来,他人提点,发现吃亏了,要求你返还,这时候,法院就保护你了。。时效的主张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法院不主动适用的的。。
不予保护是从实体角度说的,不是不再受理。超过诉讼时效的话,依然受理,然后法院审查,如果确实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一般是驳回诉讼请求。至于为什么是20年,这个基本是从社会安定和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考虑的,防止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就是,权利人经过这么长时间依然不行使权利,法律没有再予以保护的必要了。因为自身是权利的最佳守护者,且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