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2024-12-27 03: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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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2.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3.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回答2:

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简称,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其特点是:(1)由选举、任命或者聘任而产生;(2)必须由自然人充当;(3)能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所进行的活动是法人自身的活动,该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直接承担;(4)法定代表人的活动是直接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无须进行特别委托授权即能代表法人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以外的事实行为。法人不仅应对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合法民事行为的后果负责,而且对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后果,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排除法定代表人本人所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其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税务机关、登记机关隐瞒真情,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还存在一些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法定代表与法人代表是不同概念,其区别为:法定代表人的概念着重强调代表人的资格来自法律的规定,法人代表的概念则侧重于表示在代表权限内法人和其代表人人格同一,代表人的行为视同如法人的行为,其身份的取得并非都来自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或由发起人协议产生,还可以由主管部门任命;另外,依据诉讼法,法定代表人仅就诉讼行为代表法人,而法人代表的活动权限不仅包括代表法人实施法律行为,还可以代表法人实施事实行为。还有人主张代表人是泛指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其外延不限定于法人代表。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这里的意思是说: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但人民法院保护权利也不是无限制的,权利人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请求保护,超过该期间后,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就是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实体请求权是权利人取得胜诉的根据,又称胜诉权,诉讼时效一旦完成后,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消灭,但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其权利也不再受法院保护。(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它的强行性是指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诉讼时效规范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适用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

回答3:

  1
  法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不是某一个人,不是某个章位的领导。
  2
  时效”一词,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都能碰上,但含义不同。刑事诉讼中称“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民事诉讼中称“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内,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期间,分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

  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二十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回答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一般具有一下特征:第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第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根据《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回答5:

法人不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相对。有企业法人等。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就不能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