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扣划银行存款的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
1、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
2、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3、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4、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扩展资料: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起点为1万元。按划回方式的不同,托收承付可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使异地用托收承付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两项规定:
其一,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其二,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贷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收款人必须以持有商品已发运的证件为依据向银行办理托收,填制托收凭证,并将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将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交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有关附件后,通知付款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可以扣划银行存款的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
1、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
2、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3、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4、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 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 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 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扩展资料:
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参考资料来源:望奎法院网-《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可以扣划银行存款的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
1、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
2、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3、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4、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扩展资料: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起点为1万元。按划回方式的不同,托收承付可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使异地用托收承付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两项规定:
其一,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其二,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贷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收款人必须以持有商品已发运的证件为依据向银行办理托收,填制托收凭证,并将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将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交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有关附件后,通知付款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下6个部门有权依法扣划银行存款:人民法院、海关、税务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军队。
以下几个部门可以的:
1、基本法律层面。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划拨”的一点零星规定。
2、一般法律层面
(1)《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说是为国家机关查冻扣银行存款的权限定下了基调,请注意红色加粗字体的细微区别,此后关于查冻扣的其他法律或者法规都是在这两条授权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订立的。
(2)其他还有《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监狱法》、《反洗钱法》、《税收征管法》、《证券法》等就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分别作出了规定,这里不再粘贴,下文论述需要时再行援引。
3、规范性文件层面
(1)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
(2)1999年4月22日[银发(1999)1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冻结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适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3)2000年9月4日[法发(20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4)2002年1月15日[银发(2002)1号]《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6)当然,上述依据上述法律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等下位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三大诉讼法基础上制定的司法解释也不应排除。
二、查询、 冻结 、划拨银行存款的实务操作
(一) 存款查冻划行为的法定权限
前面已经讲到,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博主统计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本来想做一个表,但博客界面可能不支持格式):有权查询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则很少了,仅有法院、海关、税务。
具体说来,我们可以根据权限的完整程度进行分类统计:
1、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由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并非裁判者(司法机关),因此仅有查询、冻结权限,而没有扣划权,这其实也跟公、检、法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
(2)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帮国家收账的,要是没有一杆到底的权限,办事效率肯定大打折扣,国家的花销没有着落岂不成了大事?理解!
(3)海关。《海关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第六十一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很有意思的是,在冻结的概念上,《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真是别出一格的啰嗦。《海关法》地三十七规定:“……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另外,《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只能规定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没穿帮!
2、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权力的部门
这些部门分别是: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刑事诉讼法》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也限定了;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四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