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将房产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这个房子产权就是这个子女的了,其他子女就没继承权了,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享有继承权,但一般很难了,除非已继承了父母房产的子女是通不合法的手段取得房产继承权。
法律分析
如果在父母生前已经将房产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的话,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被转移到这个指定的子女下面,而其他的子女是没有权利享有的。1、老人在世的时候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的处理是基本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扰。2、遗产是没有共同享有的说法的。如果子女父母都在世的情况下,房屋首次在老人名下登记,但是房产过户的行为在老夫妻其中一人已经过世之后的话,是可以起诉认定房产为父母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中一位老人单方面指定一位子女只能处理其占有的份额,对于剩余的份额其他的子女是可以提出异议的。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算遗产,房子已签协议,证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未过户只是手续尚未办完,不能算作遗产。但若存在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的情况,如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清定金;以威胁、胁迫手段迫使当事人签订合同等,则房子产权不做转移。
法律分析
未过户的不动产本不算产权转移, 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另有合同的需要按合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父母生前与别人的协议中已写清将房屋出售,那么该房子将不再是遗产,子女无权继承该房屋。合同协约已签,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确立了,合同双方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成交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约定有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除非对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应付责任,如定金没按约定时间付请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效力的情况,那么该合同就可以无效,合同撤销后房产就可以作为遗产为子女所继承,如不存在以上情况,这房屋产权必定发生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父母把房产过户给子女是一种赠与,如果房子已经是子女的名字,其他人就无权继承,当父母在的时候,他名下的财产房产和存款由子女平分。已经给别人的其他财务,子女就没有权利分配了。
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这个房子产权就是这个子女的了,其他子女就没继承权了,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享有继承权,但一般很难了,除非已继承了父母房产的子女是通不合法的手段取得房产继承权。
父母生前间房产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其他子女是无权干涉的,因为父母的房产已经给了其中的一个子女了,他就是房子的主人,只有他才有权利支配房产权,其他的子女是无权利干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