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离婚协议):欺诈、胁迫。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所以离婚协议书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可以修改的。当然,夫妻离婚后,协商一致共同变更离婚协议也是可以的,常见的如变更小孩抚养权,只要双方再签订一份书面的补充协议即可,变更后的协议无需提交民政局备案。
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前,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也就不存在撤销问题。
双方在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后,协议立即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撤销,但个别情况除外,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也只能是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协议书。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离婚协议?请听家理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易轶的回答。
完全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