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后夫妻原有的共同财产还是共有的吗?

2024-11-26 17: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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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很多人在离婚时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大多将共有财产分割完毕,再次复婚时对曾经分割完毕的财产不知归属如何确定。故而很多当事人来咨询我这个问题,经过多年经验总结,我个人认为财产归属还是应该遵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规定处理。《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因为离婚时双方已将前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所以复婚时该部分财产已经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共有,否则该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共有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回答2:

一般来说,离婚之后财产的划分就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在复婚时未对财产做约定的,不算共同财产。

复婚仅是曾经是夫妻关系的人再次结婚,并不因结婚对象的不同,使婚前个人的财产在未经约定的情况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复婚而影响婚前财产的归属。如果离婚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未予清偿的,在复婚后可追及离婚期间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个人债务,而非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复婚当事人在复婚前已不存在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进行了分割,其离婚状态下各自所有的财产,复婚后应仍为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原则精神,表现为一种法定权属。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复婚对婚姻当事人的规定并无特别之处,其登记程序适用结婚登记程序。亦即在法律上仍为结婚。因此,“婚前个人财产”之“婚前”概念,与“复婚前”概念逻辑涵义一致。适用最高法院“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的规定。

原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约定和经法律文书确定依法进行了处分,具有法律效力。

复婚后如果变更其权属,则无依据。所以,在复婚后,如果复婚当事人对原共同财产无新的约定或者无新的有力证据,则应依离婚时的处分,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