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案例分析

2024-11-29 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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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错误很多,一一道来
1、QZ工商发现不是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不是事后告知
2、GY市工商局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所需要的材料,不是多次告知
3、听证会应当提前7天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而不是提前一天
4、听证主持人应当为非本案的人员担任,而不是审批人员
5、听证笔录应当由主持人、当事人、承办人员分别签字。
6、省工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对《会议决定》的审查,有权处理的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转送有关处理权的机关。
7.王老师口头‍申请复议时,复议机关未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申请、事实、理由和时间。
8、GY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对王老师的检查,只有一名人员,不合法,应当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
9、GY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对王老师的查封不合法。要有两名人员,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要有书面查封扣押决定书,只有一名人员,不合法,应当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并且不能查封临时居住点。
10、查封清单应当一式两份。
11、查封后,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扣押半年属于超期。
省工商局省工商局
12、民警的当场处罚不合法。当场处罚适用于50元以下。
15、派出所作出1000元处罚不合法,只能为500元以下。
16、派出所罚款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条件进行处罚。
17、派出作出的拘留5天不合法,拘留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行使。
18、送达处罚决定书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而不是之后告知,程序错误。
19.作出吊销许可证,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听证权利,而是没有告知。
20.吊销许可证,应当由批准许可的机关进行吊销,应当为GY工商局。(实际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作出。出题有问题,还是故意?)
21、还有一些,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