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锁公司没有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私自开锁,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名义,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对开锁业进行具体管理和处罚的条款规定。
如果经营者从事开锁行为,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才可以依据该法规定对经营者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以地方规章的形式,要求下级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罚是错误的,开锁业不是特行,不能依据特行进行管理。
国家规定的公安机关管理的特业目前只有四种,不包括开锁业。
附:《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锁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及时到公安机关备案、未领取《备案证》的,或者未及时办理《备案证》变更、注销、年审手续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罚。
(二)开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履行规定开锁程序,或没有将委托开锁人的身份证信息、开锁原因、开锁人员个人信息、开锁时间、地点等每次受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及时录入开锁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对开锁经营者予以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罚。
(三)开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对开锁业经营者对开锁经营者予以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