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从一个月的次日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除非该劳动者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现在你们要辞退他,建议你们先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成,你们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将其辞退。但是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清楚,一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要有协商这个程序;第二,如果劳动者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你们应当支付;三是是否属于重大变化,要有劳动仲裁来认定。此外,你们还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不合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请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08年1月1日以来的双倍工资,还可以要求补缴社保,但是个人也要出应该由个人缴纳的部分
因单位破产、关闭、停产等原因造成职工失业的,单位是要支付补偿金的。如果职工以单位未购社保,未签合同的理由到劳动部门申诉,单位会很被动。建议咨询律师后,再给予一定补偿,同时让职工签订一份离职申请单。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稍微看过“劳动合同法”的人都知道不合理。。。例如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购买社保(强制性的)。(另外通过你的描述,你那边完全视法律于不顾,明显存在非法用工!个人观点。)
关于你所说的劳动合同法上说的很清楚,建议你看过后再问不清楚之处;要不以后一直你都不知道怎么处理类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