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程序常见问题解答:
1、工伤后厂方不配合,不盖章怎么办?
工伤处理过程中,如果厂方不配合,劳动者可以自己按法律程序走,工伤处理的所有程序劳动者都是可以不经过厂方独自处理的,并不是一定要厂方配合才能处理得了。
2、工伤后是不是一定要在厂里待,不然没得赔?
很多工友受伤后,认为一定要待在厂里,或者待在医院,不然没得赔,这是错误的理解,只能受伤是工作受伤,属于工伤,受伤后是否待在厂里或医院跟赔偿没有必然的关系,待在出租房里或者回老家一样需要赔偿。
3、打散工,出了工伤怎么办?
做散工或临时工的,在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单、没有社保的情况下,一般是按提供劳务者受害直接到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局处理。
4、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只能仲裁吗?
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关系证明,是无法认定工伤的,如果劳动者什么证明都没有,仲裁是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其他方法:一是填好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老板盖章; 二是多方面找劳动关系的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三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大队的调查过程中取得一些证据;四是直接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有的劳动局会去调查,厂方确认即可。
5、老板确实没钱赔如何办?
按法律程序走,先让劳动局或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有机器或者设备,法院可以拍卖,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打赢了官司了执行不了的情况,只能等老板有钱了再执行的。
6、老板没买社保怎么办?
老板没买社保,所有的工伤赔偿均由老板承担。
7、能不能申请保全财产,扣住老板的资产?
工伤认定下来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住公司的机器和设备,财产保全后,老板是不能转移或者出售公司的机器和设备的。
8、下午17时30分下班,17时40分时下班途中受伤,老板一直强调是下班了,个人承担更多责任,是否自己的责任多些呢?
只要是下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均可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就是工人是过错,所有责任均有公司承担。
9、厂方工伤未赔偿,被赶出厂怎么办?
被赶出厂没关系,在不在厂里与赔偿没关系的,出了厂按法律程序走,厂方一样需要赔偿的。
10、老板说我违法操作,自己有责任,自己要负一部分责任?
老板的说法不对,法律规定工伤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就是发生了工伤,认定为工伤后,所有责任均由厂方承担,工人无需承担责任。
11、工伤认定已经下来,不发工资怎么办
按法律规定,工伤后是要按原工资待遇发放的,不过不发也没有关系,到时赔偿时可以一起要回来。
12、老板不理不睬,老板付了医疗费,一直让我等,如何能拿到钱?
直接走法律程序,工伤所有程序劳动者都是可以单方面进行的,不需要厂方的配合。
13、出院老板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工资签1500元,实际工资3600元,要不要签?
老板要求补签劳动合同,主要是怕赔偿双倍工资,如果劳动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劳动者最好不要补签,如果劳动合同内容与事实相符,劳动者又想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据,则只能抓大放小,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补签。
14、接装修公司的活做,在工地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装修公司现在的用工模式比较临散,装修公司接到业主的活后,然后按泥水工、木工、水电工等分包给个人做,那工人在工地受伤,应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多数是口头协议,没有合同,没有社保,没有厂牌,建议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直接到法院起诉装修公司。
15、现在还住厂里,厂里让我去上班,伤还没好,要怎么办,不上行吗?
工人受工伤后,很多厂方打电话给伤者,要求伤者去上班,不然按自动离职处理,很多伤者以为按自己离职处理后,以后工伤就没得赔偿了,不是这样的,是否去上班,就看劳动者是否愿意去上班,不去上班对工伤赔偿没有影响的。可以口头告知厂方,伤还没有好,不去上班即可。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赔偿的主要赔偿项目如下:《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受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程序办理。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如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鉴定职业病——确定赔偿数额——执行。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应当先到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申请劳动仲裁,确定赔偿数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4、用人单位未按仲裁决定支付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医疗费、器具器材费;2.停工留薪期内工资;3.护理费;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5.伤残津贴;6、工伤一次性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长短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护理或支付护理费;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各省规定的标准略有不同。
5.伤残津贴:劳动能力致残等级1-6级,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6.工伤一次性赔偿:(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九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各省规定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是否有康复
2、是否需要鉴定
3、是否有伤残
4、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5、陪护费、伙食费
6、企业以前赔偿执行情况
1、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
2、工伤申请是否认定下来?
3、工伤是否能够定残?
4、工伤享受的具体工伤保险待遇一定要弄清楚,可以咨询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