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是买卖合同中两项最重要的内容。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其关键问题是风险转移的问题,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原则,即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有以下几点:
(1)《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对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 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挂钩,而是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与风险均发生转移,并不是所有权转移导致风险转移,而是交 付行为带来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动产所有权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不论不动产过户登记是否完成,只要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不动产,该不动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尽管特定条件满足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但只要完成了标的物交付,风险即转由买受人承担。同样,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风险也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3)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1)在运输中的标的物,以合同成立时间为分界线,也就是合同签字为标志,合同签字之前,货物灭失,由卖方负责;合同签字之后,货物灭失,由买方负责。
也就是说东西在移动中的交通工具上,合同签字为标志,合同签字的一刻,说明“交货”已经完成。
第144条规定,这是特殊情况。因为在不断移动中的交通工具上,风险界限不好划,就以合同签字时间为准。
(2)而第142条,是一般情况:风险由谁承担,看交货“地界”。货物从我的脚下移到你的脚下,我们之间隔一条线。过了这条线,货物交给你了,损坏、灭失你负责。没过这条线,我负责。
补充:假设我是卖方,你是买方:
一般情况,就是按照142条,以交货为准,我货交给你了,货物被人偷去,你负责。
如果货物在交通工具上(比如在轮船上)的时候,我们签了合同,就算是把货物交给你了。
一般情况下,货物是在仓库里,在商店里,或者在码头上,是不动的,买卖的时候,交货了,我把东西交给你了,如果东西被人偷去、或者被雨淋湿了,那损失责任是转移到你买方了。
但有的时候,货物是在轮船上、火车上,如果被人偷去、或者被雨淋湿了,损失总要有一方负责,那么什么时候由我卖方负责,什么时候由你买方负责?就按照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比如说按照日期为准,今天24小时之前我负责,明天零时开始你负责。
这是两种情况,分开的,要么是第142条的情况,要么是144条的情况,一次买卖只能碰到一种情况。
不是说一次买卖中,又要交货为风险转移事件,又要签订合同转移,不是两种风险转移办法混在一起的。
这还不好理解吗? 不管是学法律,还是做贸易生意,风险转移是基本常识,一定要弄懂。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转移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体是指原由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在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一般风险转移有如下几种类型:1.直接交付至买方,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2.标的物由第三人运输 -- 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包括卖方代办托运,交付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由买方承担。
3.简易交付 -- 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之后的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
4.买卖在途标的物 -- 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合同生效之前标的物已毁损灭失的,出卖人承担。
5.一方违约在先 -- 违约方承担。
①出卖人交货不合格买受人拒收→出卖人承担;②买受人违约不领取→买方承担。
所以合同法142条适用的风险转移规则就是上述第4,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