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不适用“另案处理”,但公安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相关说明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一)现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拟作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终止侦查或者其他处理的;
(二)行为人在本案中所涉犯罪行为,之前已被司法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决定、刑事判决等处理并生效的。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对适用“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另案处理”,并将其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连同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随案移送。
对未批准适用“另案处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全部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在侦查终结后对全部犯罪嫌疑人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指导意见
另案处理一共有二个意思解释:一、同案嫌疑人未抓获,公安机关定为在逃,而其他同案进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起诉书上按“另案处理”,代抓获后按情况进行处理;二、同案嫌疑人均已抓获,但根据其情节,在起诉前已对部分人进行处理,如不起诉、因达不到犯罪而罚款、拘留等处罚,或因法定原因不已犯罪论处等,均在提起公诉时的起诉书上注明“另案处理”,并同时出具想关证明。
另案处理就是说,另外在处理,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名词,一般是针对没有抓到的罪犯或者需要做其他处理的罪犯
就是在另外一个案件处理,可能是一个事情,也可能是另外一个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