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预告登记证明过期只是不能办理预告登记,不影响房产证办理。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不动产物权人和不动产请求人相比,前者基于对不动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处于强者的地位;后者处于被动和弱者的地位。在现实的不动产交易中,买方一物数买,甚至撕毁合同的现象多有发生,这对买方极为不利。
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对抗力,使不动产物权人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行为无效,保护弱者。综观上述预告登记的制度价值,其明显与现代民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是基本吻合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预告登记
1、房产预告登记证明过期只是不能办理预告登记,不影响房产证办理。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2、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3、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扩展资料
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区别表现在:
1、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
2、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3、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它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因此,预告登记是与异议登记同时构成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预告登记
房产预告登记证明过期只是不能办理预告登记,不影响房产证办理。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扩展资料:
法律根据:
以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当事人的债权合同仅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因为,一物数卖情况下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均可引起债权变动,而同时存在的各个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标的物可设立数个债权,其间没有行使上的先后之分。此时,问题的焦点是一物数卖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
而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者先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例如出卖人先与买受人甲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收受价金后,再卖予乙,并向乙办理移转登记。
在此情形,买受人甲除拥有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第三人的权利,原则上仅能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此种状况,对买受人甲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就产生了预告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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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有以下意见供您参考:
一、《物权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既然您已经做了预告登记,那您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期权,开发商无法再把房子卖给第三人或把房屋处分掉。
二、虽然《物权法》第二十条也规定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但在现实情况中,能进行登记以及预告登记失效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开发商无权认定,房地产登记机构也无权认定,只有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才可认定失效与否,所以您不用担心预告登记会过期。房地产登记机构绝不会自动把您的预告登记注销掉。
三、按常理说开发商一旦竣工完成并办完了大产证,业主就应该可以办理小产证了,像您这种情况属于期房转现房。所以您最好是区开发商那边了解一下大产证办出了没有(如果开发商隐瞒您可以自己去登记机构查阅)。
四、至于您所说的凭发票换取其他房屋,好像法律上没有这么一说。
五、由于全国各地房地产行政部门管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您保险起见还是去您所买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如房管局)去进行详细咨询。
希望以上几点能给您提供些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