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提醒楼上注意:这条已经在《物权法》第227条中得到完善“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5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四条 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登记所需文件: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一) 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二) 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三) 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四) 作品权利证明;(五) 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六) 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八) 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九)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其他的请看该登记办法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是可以进行质押的,法律参考《著作权法》、《物权法》、担保法等
主要是根据《著作权法》和《物权法》吧
参考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