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地区:吉林省辖地级市
地区概述: 长春市位于吉林省中部,地处东北边陲、松辽平原,是吉林省省会所在地,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在距今两千多年以前,长春是北方肃慎族生活过的地方。汉至西晋为夫余国属地,其后,为高句丽辖境。
唐代中后期,属渤海扶余府。
辽代属东京道黄龙府。
金代归上京路隆安府。
元代属辽阳行省开元路。
明代在长春设立其塔木卫、亦东河卫、木古河卫。
清代设治前,属蒙古郭罗尔斯前旗扎萨克辅国公的封地。嘉庆五年五月戊戌(1800年7月8日)。清政府为管理流入蒙古游牧地的汉人,在郭尔罗斯前旗境内设长春厅,治所在今新立城。道光五年(1825年),清政府因新立城地势低洼,交通不便,决定将长春厅治所北移至宽城子。同治四年(1865年),城内商贾出资,建了一个颇不规则、木板修筑的南北2公里,东西3.5公里的城垣。光绪十五年(1889年)改为长春府,1897年城垣改为砖瓦结构。
1913年中华民国政府在全国统一实行省、道 、县三级行政机构,将各省的府、厅、州一律改为县,长春府即改为长春县。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东北,1932年日伪政权将长春定为伪国都,先叫“新京市”,后改为“新京特别市”。1945年苏军出兵中国东北,长春恢复了原有的名称。
1945年底,国民党接收长春市,一直统治到1948年10月(1946年4月14日至5月23日,因苏军撤离东北,长春市一度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民主联军解放。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1948年10月21日长春市改为长春特别市,1949年3月11日改称长春市。1989年2月。国家批准长春市为国家计划单列市,并赋予副省级的经济管理权限。1993年7月国务院决定各省会市不再实行计划单列,长春市于同年12月停止计划单列市。
中国共产党在长春市的活动始于19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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