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审判依据(法律依据)

2024-11-05 11:41:39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时,不应一概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任何依据

  社会的急剧转型和我国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及政府的积极行政理念,在客观上使有些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有时也没有可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而是直接依据行政主体自身制定的多数表现为“红头文件”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诉至法院,行政机关在提交证据和依据时,又往往将这些以“红头文件”表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事实证据而不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交。实践中,如果法院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39]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没有提交法律依据,从而认定被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的话,其结果必然是行政机关败诉率很高。即使有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处理是正确的,行政机关也很可能承担败诉责任。这种情形,既不能有效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也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脱离了我国社会转型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状。根据最高法院《纪要》的要求,对待此种情况,法院除了应尽释明义务外,不应不经审查就直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时,不应一概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依据,而应在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再作定夺。

回答2:

勉强对。

回答3:

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