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伙来评评理,教我怎么做?

2024-12-09 14: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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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法》第五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你与原来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如有提及收取300元押金的条款,首先合同就是违法的。
  劳动法是这么规定的,但从我的实践经验来看,到劳动局去投诉,确实有用,遇到确实为民办事的,上公司协调协调,很快就能解决,但要是衙门类型的,可能为300元要等上好长时间。如果私人老板跟你较劲,随便使点门路,估计要让你这300元也得泡汤(私人老板不想公司在劳动部门有不良用工记录,可能会使点门路)。
  总而言之,通过劳动部门是对的,即使私人老板不想有不良用工记录,可能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多一事少一事,把300元退给你,然后再找劳动部门使路子,不对此事作记录。
  支持你维护自己的权利,祝你顺利!

回答2: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你们老板收取押金是违法的,所以你们有权要求退还押金及相应的利息,如果不退,你们可以去劳动局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就此做出处罚,到那时他不但要退押金给你,还有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