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出现交通事故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可以扣车。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调查、鉴定、重新鉴定等事项的期限规定相对复杂。
但从第四十四条与第四十七条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与交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完成,也就是说发还被扣车的期限至迟不能晚于领取事故认定书之后五日。
仅供参考!
两种方式,第一种结案时最快的,就是双方都到交警队,要求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划分事故责任,交警应该当场划分责任。双方没有异议的,直接出具简易程序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双方签字,把车提走,互相赔偿就完事了。第二种是正式责任认定书,这个就比较慢了,交警应该在扣押车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车辆做出鉴定, 主要鉴定车速、刹车系统,碰撞痕迹。然后根据现场情况和鉴定的情况做出正式事故责任认定书,拿到认定书后就可以提车了。还是赞着责任划分的比例互相赔偿。对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