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自己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除非是对方采用了强迫或者欺诈手段。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 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应该是当事人双方就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 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则进一步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 财产分割问题 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律赋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有反悔的权利,但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否则将被法院依法驳回。
协议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