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需要
注意
的是,夫妻间的财产约定需由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那么,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怎么承担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他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证明以上两种情况的,就算是个人所负的债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而由夫妻共同偿还。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夫妻中非借款一方对借款方的借款行为根本不知情或者所借款项根本不是用作夫妻共同生活的岂不是很不公平吗?针对这个问题实践中也有这么认为的,对外即对债权人仍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对夫妻关系内部,则由借款一方举证证明,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义务,如果借款一方无法证明,那么在夫妻关系内部则由借款一方来承担最终的还款责任,即非借款一方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后还可向借款一方追偿。该观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