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职权有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一、国家的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二、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所选举或决定的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
三、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以及享有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对其他最高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全国人大行使监督权,就是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这是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依法办事的重要条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职权有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一、国家的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二、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所选举或决定的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
三、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以及享有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对其他最高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全国人大行使监督权,就是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这是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依法办事的重要条件。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是:
1. 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 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予以罢免。
3.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律分析:一、国家的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二、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所选举或决定的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
三、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以及享有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对其他最高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全国人大行使监督权,就是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这是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依法办事的重要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虽然宪法赋予人大很多的权利,但主要还是行使立法权。
起日常工作主要是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