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均由主卡持卡人承担,由主卡持卡人直接向发卡机构或特约单位履行债务,因此,主卡持卡人与副卡持卡人之间多为财产共有关系,或者彼此了解、信任,二者之间存在赠与、委托、有偿承担等约定,同时也决定了主卡和附卡属于同一帐户,信用额度共享。 在主、附卡持卡人关系中,主卡持卡人处于主导地位。
2、主卡有权决定增加或取消副卡,副卡持卡人则处于附属地位,如主卡被取消,副卡应主动交还发卡机构。主卡持卡人要求中途停止使用附卡时,也应将附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主卡持卡人承担,附属卡和主卡共用一个信用额度。附属卡所产生的一切债务 消费,取现,利息,手续费等一切费用主卡持卡人都负有偿还义务。
3、 一张主卡可申请多张副卡 主卡持卡人可以凭主卡、有效身份证件在任一联网网点设置修改对副卡的额度控制方式和周期额度 副卡的取款额度不得超过主卡的设置 主卡、副卡存(取)款均增(减)账户余额 副卡的可用额度与主卡的设置有关 主卡可撤消副卡,副卡不可撤消主卡 。
4、 主卡清户是必须收回所有副卡,副卡如丢失应挂失主卡和副卡使用同一个账户,在主、副卡持卡人关系中,主卡持卡人处于主导地位,有权决定增加或取消副卡,副卡持卡人则处于附属地位,主卡被取消,副卡应主动交还发卡机构,主卡持卡人要求中途停止使用副卡时,也应将副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主卡持卡人负责。
5、 主卡持卡人要求中途停止使用副卡时,也应将副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主卡持卡人负责。
信用卡应该是主卡先激活成功后,再申请附属卡。
主副卡多要激活否则不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