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府〔2008〕7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潮安县、饶平县、湘桥区、枫溪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580元/月(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33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5.6元。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使企业和广大职工充分了解调整最低工资的做法和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